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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总督、巡抚、布政使、按察使、提督、总兵分别是几品官

时间:2024-10-11 20:55:48

清朝各官职品级如下:

(1)总督:正二品(若加尚书衔者为从一品)。清朝时期对统辖一省或数省行政、经济及军事的长官称为“总督”,尊称为“督宪”、“制台”等。

清代总督、巡抚、布政使、按察使、提督、总兵分别是几品官

(3)布政使:从二品。清代始正式定为督、抚的属官,专管一省的财赋和人事,与专管刑名的按察使并称两司。

清代总督、巡抚、布政使、按察使、提督、总兵分别是几品官

(5)提督:从一品。提督通常为清朝各省绿营最高主管官,称得上封疆大吏。若以职能分,提督分为陆路提督与水师提督,掌管区域达一至两省,数万平方公里,甚至数十万平方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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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资料:

清朝地方行政官制:

清沿袭明制,大致分省、府、县三级,总督、巡抚为掌握行政、军事、监察大权的高级地方官员,布政、按察两使为督、抚的属官。与督、抚平行的有驻防将军和提督学政,不过驻防将军只管八旗驻军;提督学政只管学校与科举考试,其权力不能与督、抚相比的。

省以下有道的设置,道为监察区性质,不算正式行政区。道主要有分守道和分巡道两种,兼兵备衔,另有一些不属布政、按察二司的道,如海关道、管河道、督粮道、盐法道等。省以下为府,设知府、同知、通判等官,与府平行的有直隶厅,设同知、通判。

府以下为县,设知县、县丞、主簿等官,与县平行的为散厅,设置同直隶厅。在少数民族地区则设专门机构管理,即土司,一般分为两种:

一种由军事部门管辖,如宣慰司、宣抚司、安抚司、招讨司、长官司等,其中还有投降清朝的土司官职由明朝直接承袭下来的指挥使司,长官为指挥使,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等;

另一种是由行政部门管辖,也设府、县等,官员称土知府、土知县,通常由少数民族头人担任。

参考资料:清朝官制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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