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最大诚信原则。又称最大诚实信用原则,这是各国保险法和国际保险实践所普遍要求的一项基本原则,要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须履行主动声明、如实声明和不违反保证3项义务。

2、(2)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不是仅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经济利益,而是泛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保险利益应该具有合法性、可确定性和价值性。

3、(3)保险利益原则的作用在于防止赌博行为、限制保险保障的最高额度、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保险法和保险实践一般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实践中,则要求在保险标的物发生损失时须具有保险利益即可。

4、(4)近因原则。近因是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最主要、最有效、最有影响的原因。近因原则是判断保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近因原则的意义在于处理赔案时,赔偿与给付保险金的条件是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必须属于保险责任。

5、(5)补偿原则。指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后,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恰好填补被保险人因遭受保险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